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《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办法),弥补了养老保险公司缺乏专门监管规定的制度短板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,办法的发布有利于增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的针对性、有效性,进一步推动养老保险机构聚焦主业,更好参与和服务我国多层次、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。养老保险公司是专业性人身保险公司,是我国金融市场中唯一一类带有“养老保险”字样的持牌金融机构,管理的是老百姓的“养老钱”。除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之外,养老保险公司还是我国企业(职业)年金市场的重要参与者,并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。近年来,随着业务规模持续增长,养老保险公司治理体系不健全、业务结构复杂、发展定位不够清晰、风险管控要求较高等带来的问题日益凸显,亟待制定具有较强针对性的监管办法,推动公司提升治理水平,规范经营管理,健全风险管控,强化信息披露,以强监管、严监管引导养老保险公司聚焦主业高质量发展。2021年以来,监管部门在广泛调研基础上,印发了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通知》,明确了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方向。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在此基础上,监管部门开始研究制定相应监管规定,经过反复论证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,形成了《养老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。办法分为总则、机构管理、公司治理、经营规则、监督管理、附则等六章。总则强调了养老保险公司聚焦养老金融主业的发展定位和总体要求。在机构管理方面,办法主要规定了养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、业务范围、资本分级管理等要求。IPG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,这将有助于规范养老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,保障养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,同时有助于强化养老保险公司的资本约束,防止资本过度扩张。在公司治理方面,办法明确建立独立董事制度,强化关联交易和投资集中度等要求。养老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,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养老保险公司及其股东,维护公司和客户合法权益。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总人数的1/3。存在出资额或持股比例超过50%的控股股东的,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应当达到1/2。控股股东为保险集团(控股)公司或保险公司的,可不受规定的比例限制。在经营规则方面,办法强调养老保险公司要公平对待不同类型业务,加强风险隔离,并对保险业务、养老基金管理业务分别作了规定。财经评论员张雪峰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,这有助于确保养老保险公司的公正性和透明度,防止利益输送和不当竞争,同时也有助于保障不同业务类型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。此外,在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方面,办法对风险控制、风险处置、内外部审计等提出具体要求,明确信息披露、重大风险报告和投资集中度报告等要求,并对行政强制措施和处罚作了原则性规定。柏文喜认为,办法的发布对于规范养老保险公司经营行为、防范金融风险、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,将有助于推动养老保险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,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建设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,将以办法发布为契机,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公司监管,着力推动专业养老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,不断优化商业养老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,努力做好养老金融这篇大文章。
记者丨马文博
责任编辑丨李沫楠 白雅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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